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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4-08-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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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管,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安全、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包括由本会策划发起实施的项目, 以及本会与其他机构和个人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充分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本办法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立项审批、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结项评估、项目终止、项目监查、项目档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本会下年度项目计划的核定。每年年初由秘书处起草年度项目计划纳入本会年度工作要点 ,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职责包括:组织立项审批、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协调沟通、公开项目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发现项目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本会项目实施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 符合本会章程中明确的服务领域及有关规定;

(二) 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 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立项合法、合理、合规, 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

第八条 立项申请。业务部门起草项目方案等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设立背景和意义、目标、任务、内容、时间安排、项目预算等。

 立项审批。年度计划之外的项目,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经秘书处审核后,由专职副会长批准;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经秘书处审核后, 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第十条 涉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项目,可按照简化流程进行,由专职副会长直接批准即可执行,后补办立项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协议

第十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获准立项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署项目合同/协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合同”),按合同协议执行项目,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达到项目预期效果。

第十 合同内容。明确约定项目的目标、内容、付款条件、各方的责任及违约责任,并把合同作为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 合同审批流程。业务部门起草→秘书处办公会审核→秘书长审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 签订项目合同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与项目相关方沟通,准备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备忘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报告等,按照约定要求由本会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十   业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安排工作,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形成项目报告。

第十 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件和环节的审批(如项目方案的确定、合作对象的选择)需要经过秘书处办公会决定。

第十 项目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项目内容变更、预算调整、延期、暂停等情况的,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由业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专职副会长签批。

十九 年终对业务部门项目台账和财务部门资金台账进行核提高项目管理的准确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对项目款物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  项目审批后,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收拨款。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本会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是到账资金,未到账资金,本会不予垫付。

第二十 项目资金的拨付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由业务部门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业务部门提交拨款说明及相关资料,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拨付。

第二十 根据项目协议列支的管理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

第二十 项目物资按照本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执行,相关部门做好物资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

 项目终止

二十五 终止类型。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二十六 正常终止。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期限、条件或者完成项目目标时,项目终止按照结项程序执行。

二十七 非正常终止。因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的,由本会与捐赠人、受益人或者执行方协商一致后,按程序终止。

第二十 重大项目或捐赠方提出第三方评估要求的,应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十九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会有权单方终止项目: 

(一)捐赠人出现违约行为;

(二)合作方未按合同约定,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三) 合作方未按期完成项目,或未经本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 的 ;

(四) 合作方未能如期向本会提交报告且反复督促仍不能提交的 ;

(五) 合作方提交虚假项目报告或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六) 其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方执行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 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本会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项目,根据情况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财产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 终止项目由专职副会长批准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具合作项目终止决定。

第三十 项目终止后,应当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办理清算, 剩余资金用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 各方对于项目终止后剩余资金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项目监查

第三十 监查范围。本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查 , 包括项目立项、实施、结项、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十 查方式。分自我监查和外部监查两种方式。

(一) 自我监查。本会业务部门通过项目报告、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检查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捐赠方、执行方反馈,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二) 外部监查。本会接受捐赠方、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运行。

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按照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公开,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实施的原则

三十七 项目终止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具合作项目终止决定并在本会官网进行公示。

档案管理

三十八 归档原则。项目执行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本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坚持及时完整、统一规范、专人管理的原则。

三十九 归档时限。项目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一项一档, 保管期限按照本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归档内容。与项目工作相关的文件和重要会议资料。项目工作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项目预算、合作合同、拨款请示及批复、相关票据、资金或者物资发放接收明细、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

第四十 文档类型。归档的文件分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有纸质的要保留纸质文档。没有纸质版的要保留电子文档。

第四十 档案保管。项目档案材料必须按类别立卷,以年度为线索,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第四十  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 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潍坊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