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会捐赠的物资。主要包括:
(一)生活用品类(粮食、食品、食用油、饮用水、饮料、服装和被褥、家电、家具、生活器具等);
(二)医疗用品类(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等);
(三)文化艺术品类(学习用品、书籍、书画作品、工艺品、收藏品等);
(四)各种生产、建设、生活用原材料;
(五)车辆和各种机械设备;
(六)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环保等设备和用品;
(七)不动产;
(八)其他物资。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物资是公有财产的,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自己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物资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约定捐赠物资具体用途和受益人的捐赠。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物资不指定具体用途和受益人的捐赠。
第六条 本会指定经办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公示等工作; 综合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出入库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 本会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和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下, 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
第八条 接收捐赠物资前,经办部门应当对捐赠人基本信息、拟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境外物资是否符合通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捐赠要求的, 方可办理物资接收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收到捐赠人物资捐赠意向书(含捐赠物资清单),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复函确认。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双方应当明确捐赠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交付时间等具体事宜。
第十条 定向捐赠,受益人明确的,原则上协调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发送捐赠物资;仅明确受赠区域未确定具体受益人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受益人,或者协调捐赠人向受益人发送捐赠物资。
非定向捐赠,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分配方案, 明确受益人,或者协调捐赠人向受益人发送捐赠物资。
第十一条 捐赠人直接送达受益人的,双方完成物资交接后,由受益人出具物资接收证明(附清单)。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送达本会的,组织人员当场验收,填写物资清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折款、使用去向等。
第十四条 依据捐赠物资价值证明或者评估定价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由捐赠人直接将物资送达给受益人的,收到受益人接收证明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需要评估定价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者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本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作登记备查。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六条 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分类登记造册,经办部门建立台账, 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一宗一卷。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应当统一保管,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凭入库单清点记账,凭出库单登记出库。库存捐赠物资应当分类管理,整齐摆放,防止发生丢失、损坏、霉变现象和火灾事故。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 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办理。定向捐赠的物资,应当及时发放给指定受益人;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受益人的,须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非定向捐赠物资, 由本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统一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项目的捐赠物资,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及时如实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于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及时开展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自我监督,防止发生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物资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