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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03-04 来源:潍坊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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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方便和鼓励社会捐赠,建立慈善工作长效机制,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保护捐赠者、受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慈善基金是市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名称分为冠名基金和非冠名基金,冠名基金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基金的捐赠者拥有基金冠名权,统称为“潍坊市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非冠名基金不以捐赠者的称谓命名,统称为“潍坊市慈善总会”××(项目名称)基金。

 

  三、凡热心于(救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自愿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一定数额的基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设立的慈善基金向社会公布。

 

  四、设立的基金本金一般不少于200万元,一次或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到位。

 

  五、在市慈善总会设立的基金一般采取“留本付息,合同捐赠”的办法。基金本金可留在设立方自行管理,利息部分纳入慈善帐户用于慈善救助,利息的确定参照基金数额大小和存款利率,设立基金200万元的,不低于5%;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的,不低于4.5%;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当年度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基金设立方与市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利率、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合同期限不少于十年,若遇特殊情况可按约定条件解除。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六、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增加本金或减少本金,必须由双方商定。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慈善总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布。

 

  七、协议期限履行完后,本金归设立方所有。鼓励重新设立,重新设立,则重新签订协议。

 

  八、市慈善总会收到基金设立方捐赠的利息后,为其开具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九、市慈善总会须按协议中研究的意愿确定救助项目,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并负责向捐赠方反馈实施救助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方和社会的监督。

 

  十、依法设立基金的捐赠利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十一、市慈善总会评估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十二、本办法经潍坊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属潍坊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