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慈善总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会投资活动严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会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审慎选择购买与本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八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利益。
第十条 本会的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本会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使用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或者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慈善财产投资活动,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 单项投资发生亏损到投入额5%或者重大投资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3%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回收、变现等方式及时进行止损。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终止投资活动: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可能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 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十五条 投资活动结束,及时回收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本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本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