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慈善总会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个人、家庭,可在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建立
(一)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爱心个人、家庭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款在规定数额以上的个人、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
(二)市慈善总会和捐赠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基金的名称、数额、交付方式、使用意向及管理模式等。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市慈善总会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在协议期内,将认捐的基金全额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
(三)基金捐赠者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名称命名。
(四)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资金的,即转入一般性捐赠。
(五)市慈善总会向捐赠者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二、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方式
(一)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多捐不限。
(二)认捐方式:可一次性全额注入,也可以按协议分期分批注入。基金额1万元至2万元(不含),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2万元以上的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捐赠人注入的第一笔资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0%。基金全额注入后,捐赠者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三、基金的使用
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慈善总会章程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用于助医、助残、助学、助困、助孤、助老、赈灾等项目。
(一)市慈善总会受基金捐赠人的委托,负责基金的使用。
(二)双方共同约定救助的对象和方式。
(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救助特定的困难群体。
四、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二)市慈善总会可委托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以市慈善总会名义与个人、家庭签订协议,所建基金归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由各县市区定向使用。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也可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
(三)市慈善总会负责将每个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捐赠者、民政、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五、对基金捐赠者的褒奖
(一)凡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者均可参加当年由市慈善总会主办的基金捐赠签约颁证仪式,接受慈善总会颁发的慈善捐赠荣誉证书。
(二)建立基金的爱心人士,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之星”荣誉称号,并成为市慈善总会会员,建立基金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成为市慈善总会理事,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成为常务理事,20万以上成为荣誉副会长。
(三)以家庭名义建立基金的,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家庭”荣誉称号,其家庭成员成为市慈善总会会员。参照个人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设立数额,确定家庭一名成员成为市慈善总会理事、常务理事、荣誉副会长。
(四)对建立基金的个人、家庭之善举和爱心,经捐赠者同意,慈善总会将请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基金捐赠者可持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受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潍坊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