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over

九个问题看懂《慈善法》(五)

发表日期:2016-08-11 来源:潍坊市慈善总会
分享到:

 《慈善法》在哪些方面回应了慈善组织的诉求?

 

首先,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上,《慈善法》既考虑到慈善组织多样化的特点,又考虑到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采用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既对公众最为关切的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直接做出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又对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的有关支出标准授权给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引导督促慈善组织“高效运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度。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超出百分之十的,允许慈善组织“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在慈善事业正面宣传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还将每年9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