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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慈善工作机制 激发慈善工作活力 ---诸城市出台《慈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4-07-18 来源:潍坊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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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诸城市在考察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经诸城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出台了《诸城市慈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诸城市第一个关于慈善工作的规范性管理办法,对规范管理慈善组织、激发慈善工作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首先强调了慈善组织网络的健全完善。诸城市里成立慈善工作委员会,诸城市慈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管,统筹整合慈善救助资源。要求各镇街(园区)也要相应成立慈善工作领导机构,在市慈善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慈善工作。各社区慈善工作站进一步规范完善,达到“八有”目标。

办法明确了慈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资金募集方式。办法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行业发展、制度规范、全民参与的指导思想,对开展慈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资金募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积极探索鼓励优惠政策。办法本着充分调动各方面募捐积极性的原则,探索鼓励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政府给予优惠和支持;坚持“谁募捐谁使用”的原则,镇街(园区)募集的资金除用于本区域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外,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慈善活动必需的宣传、会议交通、项目管理等费用。

办法加强对慈善资金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慈善资金须用于慈善救助、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各项费用开支都要按《<慈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手续,确保公开透明;办法培育和支持公益慈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对民办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办法还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慈善募捐活动。私自违规进行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严肃查处慈善救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从事慈善救助的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现象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